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
| 法规名称 |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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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索引号 | 00248503X/2003-06696 |
| 发布机构 | 省人力社保厅 |
| 统一编号 | ZJSP13—2003—0032 |
| 法规文号 | 浙劳社老〔2003〕231号 |
| 主题分类 | 社会保障 |
| 有效性 | 有效 |
| 体裁分类 | |
| 发布日期 | 2014-02-23 18:26 |
| 法规正文 |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(2003)231号 各市、县(市、区)劳动(人事劳动)保障局、财政局,省级各单位: 根据省委组织部、省委老干部局、原省劳动厅、省人事厅、省财政厅《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浙劳险(1996)55号)和2003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有关精神,经研究,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,参照机关的办法,对企业离休人员适当增加离休金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 一、从2003年7月1日起,对我省企业中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,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金。具体标准见附件。 二、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(1983)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,按每月50元增加退休费。 三、符合享受每年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助费条件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,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,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费的基数。 四、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费用,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,从统筹基金中解决;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,按原资金渠道解决。 五、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,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。 附件: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离休金标准表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浙劳社老【2003】231号附件 |